休谟:为什么要保障私有财产?
文/樊荣强
于海在《西方社会思想史》一书中所指出的,休谟关于人类组织成社会的观点、保障私有财产的观点,以及正义起源的观点,今天看来仍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原文抄录如下:
在他看来,维持社会的是人的需要、自然倾向与习惯。社会不能是契约的产物,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对集体生活的种种好处的认识将先于情感和意志。
总的说来,休谟坚持依人性的特质解释社会生活,而这些特质是先于任何反思的。性的冲动是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原则,由两性关系产生了两代人,以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塑造了集体生活最初的一些习惯,通过对此经验的反省,使人开始了解集体生活的种种好处。人们首先认识到,他们的相互关系中最大的障碍是物品的稀缺,这些物品是人人所欲求的,但由于稀少而无法平均分给每个人。其结果是私有财产的确立,但这同语言的形成一样,并非单个人的行为,而是长期演化的过程。在休谟看来,保障私有财产是社会存在的主要条件,劫取财产则是社会最大的乱源。尽管“人类心灵中任何感情都没有充分的力量和适当的方法来抵消贪得的心理,使人们劫取他人的所有物”,但正是自利心导致了对自己的约束。这种自我约束并非产生于利他的仁慈感情,而是产生于同情。同情的心理机制是联想,指导人的行为的不仅是人们对其自身的直接的利益的考虑,而且还有对别人对其行为的反应的考虑,即能够把自己放在别人的立场上来考虑自己行为的利益之所在。当人们认识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一种共同利益的感觉便在全体社会成员中产生,并由此而促成一种约束各自的非义的掠取、保障私有物的占有的稳定的社会安排(规则),人们因而对他们行为的未来的规则发生一种信心,而他们的节制与戒禁正是建立在这种期待之上。正义既不出自人对他人的慈爱,也不可能产生于对人类所欲无限供应的环境,“把人类的慈善或自然的恩赐增加到足够的程度,你就可以把更高尚的德和更有价值的幸福来代替正义,因而使正义归于无用”。“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正义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但非人的刻意的发明,而是生成的制度或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便利,或者说需要,导致了正义”。这是关于自由产生秩序的最初的一种洞见,后经斯密的发挥和完善,成为自由主义社会秩序观的经典纲领。